一、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
二、申请材料
(一)必备要件: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存量房买卖合同(企业间存量非住宅买卖合同无需网签)。
(二)其他要件:
1.网签备案申请表(需现场打印存量房网签合同的提交);
2.家庭成员住房申报表(住房买卖的提交);
3.一并办理水电气讯过户的,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1)水电气的表(卡)号;
(2)燃气气表照片;
(3)取得方委托代理人一并办理水电气过户的,委托书中应明确委托事项(过户水电气讯)。
4.纳税申报时存在以下情况,需补充提交:(1)享受契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优惠的,提交本人及家庭成员(含配偶、未成年子女)身份证明、户口簿、结(离)婚证或法院离婚判决等。
5.政策性住宅上市交易的,提交允许上市交易证明材料。
6.货币补偿合同以及备案表(因拆迁货币补偿申请免限购、免税的提交);
7.军官证和身份证,以及两证为同一人的证明(军人申请免税的提交);
8.公证委托办理登记的,提交公证委托书及公证处盖章确认的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9.房屋涉外转让的,提交国家安全事项审查意见书。
10.本小区业主证明材料(购买车库、车位的提交);
11.房屋已设定居住权的提交买方知晓函。
12.《民法典》施行前(2021年1月1日前)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动产,抵押期间转让的,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函;《民法典》施行后(2021年1月1日后)办理抵押权登记的不动产,抵押期间转让且当事人约定禁止或限制转让抵押不动产的,应当由受让人、抵押人(转让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
13.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身份变更证明材料;
(2)不动产坐落发生变化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地址变更证明材料;
(3)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外,还应提交:①属部分土地收回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人民政府收回决定书;②改建、扩建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规划验收文件和房屋竣工验收文件;③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房屋灭失的,提交部分房屋灭失的材料;④其他面积、界址变更情形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应当提交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和土地价款缴纳凭证以及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4)土地用途、权利期限变更的,提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及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价款以及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5)房屋性质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土地权利性质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其中涉及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等权利性质变更的,提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同时,经济适用房权利性质变更的,还需提交住建部门出具的允许上市交易批准文件。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以及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6)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交相关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
(7)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生效法律文书;
(8)涉及整宗地的,需提交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三、办理流程
申请——缴费领证
四、收费标准
1.不动产登记费。住宅类为每件80元;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车位、车库、储藏室为每件80元;其他非住宅类为每件550元;变更登记不收费。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3.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登记费。
4.印花税(非住宅征收)
(1)产权转移书据
【纳税义务人】销售方、购买方
【税率】0.05%
【计税依据】合同金额或评估价
(2)权利、许可证照
【纳税义务人】购买方
【税率】5元/件
5.契税。
【纳税义务人】购买方
【税率】3%
【计税依据】合同金额或评估价
6.优惠政策
(1)个人将购买满2年的生活用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2)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四川省范围内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3)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4)个人销售、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
(5)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6)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0%减征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五、收费依据
1.不动产登记收费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6号)。
2.缴税标准和缴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成办发〔2020〕83号)。
六、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七、办理地址
郫都区德源北路二段555号
八、咨询投诉电话
028-87926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