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2023-11-20 |  来源:

一、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的材料: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身份变更证明材料;

2)不动产坐落发生变化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地址变更证明材料;

3)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外,还应提交:①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提交出让补充合同;②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土地灭失,提交证实土地灭失的材料; 

4)土地用途、权利期限变更的,提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

5)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提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分割或者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6)土地权利性质变更的,应当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

7)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供共有性质变更协议或生效法律文书。

8)生产性和非生产性工业用地项目变更的,需提交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出具的审查意见。

5.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凭证。

三、办理流程

申请——缴费领证

四、收费标准

1.不动产登记费。不收费。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五、收费依据

不动产登记收费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6号)。

六、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七、办理地址

郫都区德源北路二段555号

八、 咨询投诉电话

028-87926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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