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1)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合同;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
(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按《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非公证继承(受遗赠)相关规定办理;
(3)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4)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合并、分立、解散、破产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合并、分立、解散破产的材料(涉及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主体资格注销的还需提交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5)企业改制的,提交其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文件和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的名称变更材料;资产划转的,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划转的文件;
(6)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发生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7)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除提交分割或者合并协议书外,还应提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8)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9)生产性工业用地项目转移的,提交《成都市工业用地产业准入申请表》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出具的审查意见;非生产性工业用地项目的,还需提交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出具的审查意见。
5.申请划拨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6.依法需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税费完税凭证;
7.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已设立异议登记的,取得方需提交知悉存在异议登记并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
三、办理流程
申请——缴费领证
四、收费标准
1.不动产登记费。每件550元。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3.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登记费。
五、收费依据
不动产登记收费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6号)。
六、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七、办理地址
郫都区德源北路二段555号
八、咨询投诉电话
028-87926530